新密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查明原告网购的桶装奶所列明的厂家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搜索不到,即案涉产品生产厂家未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其生产的产品可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金年会(金子招牌)。被告某乳业网络店铺作为案涉食品的销售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资质且未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厂家生产的食品,属于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金年会。因涉案网店已注销,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被告所在地查找被告人。找到被告人后,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被告主动赔付原告金额五千余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